自动泊车、泊车组合驾驶辅助新国标将至,工信部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分级能力上限
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和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》,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《汽车数据安全要求》等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制修订,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,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。该公告于10月20日由IT之家发布。
在这五项标准中,包含了《智能网联汽车泊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(征求意见稿)》和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系统安全要求(征求意见稿)》。
对于组合泊车辅助(L2级),标准要求系统在激活时必须监测驾驶员视线:
- 系统应至少采用视线脱离检测方式,持续判断驾驶员是否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(若系统无法识别驾驶员眼睛注视方向或头部姿态,也视为视线脱离)。
- 当驾驶员视线脱离后,系统需在5秒内发出视线回归提示(EOR)。
- 若驾驶员继续脱离视线,系统应在发出EOR后的3秒内升级该提示。
- 在升级提示后,若驾驶员仍不回归视线,系统需在5秒内发出立即控制警告(DCA)。
警告发出后,系统需在10秒内启动风险减缓功能或使车辆静止。对于遥控泊车,有更具体的规定:
- 系统的最大设计操作距离不超过10米;若终端设备与车辆之间保持直接视线,此距离可扩展至15米。
- 在泊入和泊出过程中,系统必须提供让驾驶员持续操纵终端设备的有效控制方式,以确保驾驶员能监控车辆状态。
- 不允许驾驶员通过终端设备或其他方式直接影响转向角,但允许通过终端设备降低可设置的最高车速。
记忆泊车功能则对车速进行了明确限制:系统激活状态下,控制车速上限不超过10km/h,运行速度上限不超过15km/h。若支持驾驶员设置车速,最高可设车速也不得超过10km/h。
此外,部分功能被归类为自动泊车(L3和L4级),其泊车速度上限提升至30km/h。L3与L4自动泊车的主要区别在于应对超出能力范围的场景:L3系统会发出介入请求,若驾驶员未接管,则执行最小风险策略;而L4系统则自行执行后援响应。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,可访问开元棋牌网址。